發展小微企業必須解決六大問題
時間:2013-01-2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大力發展小微企業,是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科學發展的戰略舉措之一。應力爭在“十二五”規劃乃至“十三五”規劃期間,使我國經濟結構中的大、中、小、微各類企業比例基本協調、分布較為合理、發展態勢趨于健康,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重要貢獻。
一、科學認定劃型標準
逐步完善認定內涵。2011年6月,國家工信部聯合其他四部委發布的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主要涉及企業營業收入、用工人數和資產規模等指標。鑒于實踐經驗相關部門對小微企業認定內涵表述不盡一致,稅務部門稱“小型微利企業”,統計部門稱“規模以下企業”等。而且,上述指標內容通常是在企業完成設立登記并開展經營活動后才能較完整產生,企業在設立登記時一般不能準確提供上述指標數據,工商機關因而不能準確判斷服務對象是否屬于小微企業,使“免除注冊登記費”之類的優惠政策不能順利得到執行。因此,建議以注冊資本為“補充標準”劃定小微企業;同時,建議取消“個體私營工商戶”稱謂,其登記時統一劃歸“小微企業”統計范疇。
提高接受國家政策扶持的實際程度。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9條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和4條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并下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調研表明,鑒于對小微企業劃型標準內涵認知程度不一,目前實際接受國家相關政策扶持的小微企業不到20%。尤其是對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按權限報批后予以減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給予200-1200元培訓補貼;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到2015年底并擴大范圍;嚴格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浮幅度,對企業貸款不得與其存款掛鉤;允許困難企業緩繳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緩繳期限暫定6個月等措施,實際知曉的小微企業僅為50%左右。因此,要充分發揮相關行業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繼續采取務實措施加大對國家扶持政策的宣傳力度。政府職能部門要積極主動執行政策,簡化辦理手續,切實把扶持政策落到實處。
建立小微企業專門統計制度。應在科學認定小微企業劃型標準的前提下,明確小微企業統計職能部門。
二、將減稅降負落到實處
繼續加大減稅力度。繼續全面落實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對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延長到2015年年底并且擴大范圍。落實國家財政部會同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文件精神,暫免征收2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切實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2011年起有關部門進一步降低了微型企業稅負,但這些政策仍只覆蓋部分微型企業,如新的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上限為年收入24萬元,遠低于微型企業劃分上限標準。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同時擴大所得稅的優惠面,爭取將所有微型企業和部分小型企業納入結構性減稅的覆蓋范圍。
繼續提高稅收優惠幅度。要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優惠門檻。新的所得稅優惠門檻從年所得額3萬元提高到6萬元,標準仍然偏低,建議提高到10萬-15萬元。對達不到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小微企業,建議通過立法免征其個人所得稅。目前稅法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按3%征稅,50萬元以上的按一般納稅人17%或13%征稅。由于兩者之間懸殊過大,很多小微企業轉為一般納稅人后又無可抵扣項,只好反復注銷企業重新登記以“合理避稅”。建議在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之間制定一個過渡性稅率,扶持小微企業逐步成長壯大。對初創階段的小微企業要有長期穩定的政策,小微企業創辦前三年可給予有條件的免稅優惠,對已經發展起來的小微企業,可給予有時限的階段性優惠政策。
繼續推出實質性降費措施。建議免除小微企業的殘疾人保障金、城市建設、教育等附加費,由國家財政統一支付;應允許小微企業在特定時期,下浮企業負擔“五險一金”的支付比例。一定意義上講,減免涉企收費項目要比落實稅費減免政策更快更見效,要把全面減免涉企收費項目作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舉措;目前涉企收費項目名目較多,一些不合時宜的項目仍在收取且征收比例不低,建議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及時審慎出臺全面減免小微企業類似勞動用工調配費、堤圍費等相關降費措施。經濟欠發達地區政府因此減收的費用,可考慮由國家財政適當予以補貼。同時,允許相關省市通過特定法案實行臨時性免稅政策;允許在條件相對成熟的區域試行“以稅定貸”、“付息續貸”等措施,進一步拓寬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
三、解決融資難問題
務實加大金融創新力度。要根據小微企業的特點,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積極創新融資方式和融資產品,推動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要在加快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同時,出臺發展縣域、鄉鎮中小金融機構,以及為小微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商會投資風險貸款補償管理辦法,完善民間投資風險貸款補償機制。向小微企業傾斜,健全投融資擔保體系,支持商會、行業協會等成立擔保公司,開展互保聯保。拓寬銀企商溝通渠道,引導小微企業較多的行業商會、異地商會向銀行“抱團”貸款。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鼓勵小微企業利用債券市場,發行“小微企業集合債券”。加快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扶持小微企業創業投資。
探索成立專營小微金融的政策銀行。建議在深圳、珠海等經濟特區開展金融創新先行先試,探索在當地乃至廣東省成立小微企業政策銀行;小微企業政策銀行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或政府相關決策對小微企業開展政策性投融資活動。同時,建議銀監部門敦促商業銀行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貸款支持,開發適合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不輕易改變借貸周期和信貸額度,確保貸款企業的資金鏈安全。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切實鼓勵、引導和規范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盡快出臺相關具體措施,允許民營企業家投資創辦或控股社區銀行、科技銀行等服務于中小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
鼓勵出臺符合地方金融實際的相關措施。例如,可根據年度稅收增長幅度逐年擴大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規模,年增幅度不少于5000萬元;盡快對。ㄊ、自治區)各級政府設立該項基金做出剛性要求,并明確其中用于小微企業的具體比例。又如,小微企業可在天津股權交易所掛牌交易,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一方面,使小微企業獲得快捷、高效、低成本融資;另一方面,使小微企業獲得規范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的有益經驗。再如,可吸引外國風險投資機構投資本土公司,正確引導民間資本介入風險投資業,政府主要提供必要的扶持和保障措施。風險投資將增加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帶動高科技產業的發展。
四、激發企業內生發展動力
堅持“非禁即入”。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為創業者進一步拓寬發展空間。全面落實創業扶持政策,降低創業成本。全面加強創業輔導孵化基地建設,促進創業基地輔導、孵化功能發育,增強創業服務能力。發揮各級工商聯組織在扶持創業中的作用,由各級工商聯增建創業輔導孵化基地,基本形成省、市、縣三級創業輔導孵化服務體系。以政府購買服務為基本方式,支持創業服務機構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市場調查、商業策劃、技術支持、人才培訓、管理咨詢、融資擔保等服務,降低創業者的創業風險和成本。繼續實施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工程,簡化工商登記手續、實行零注冊資金、免收手續費用,允許多種形式創辦企業包括住宅內設立公司并免征房產稅。
提高小微企業成活率。中央財政安排的5年150億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盡快明確運作細則,及時惠及企業。整合各方面資源,建立公開透明能夠反映小微企業經營、財務、信用、交易等信息的綜合信息平臺,進一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將積極就業政策中的培訓補貼更好地用于小微企業,由政府組織對小微企業的管理者進行免費培訓。要為創業者提供學習、見習、試崗的條件,提高創業成功率。要繼續鼓勵和支持大中專畢業生到小微企業就業,解決其到小微企業就業的后顧之憂,完善檔案接轉、戶籍申報、子女入學、職稱評聘、勞動權益保護等一系列服務。允許在小微企業就業達到一定年限的大中專畢業生申請經濟適用房;對吸納一定數額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小微企業,政府應給予包括一定額度的補貼或貼息貸款、保障房指標。
建立健全小微企業用地保障制度。地方政府在每年新增土地指標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成長性好的小企業,加大相關產業園區的建設力度;對于新規劃的產業集聚區、開發區,要明確劃出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建設小微企業園區,或適合小微企業發展的標準廠房,解決小微企業發展空間問題。
五、調整產業結構
加快完善小微企業產業發展規劃。地方政府應主動進行小微企業發展規劃與當地工業園區規劃編制的指導,編制完成好工業園區的產業功能區劃和專項規劃,實現工業園區規劃與小微企業發展規劃協調一致。要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把工業園區的可持續健康發展作為小微企業調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主攻方向。要緊跟產業發展新趨勢,圍繞市場需求發展特色項目、興辦小微企業,實行低成本擴張。要提升產業規模和層次,優化產業結構,推動小微企業生產由高消耗向高效率、產品由粗加工向深加工、產業由低端向高端轉變,改變小微企業重復建設、盲目投資、低水平競爭的被動局面。
引導小微企業有序參與資源開發。解決小微商貿流通企業生存難題。小微商貿流通企業在繁榮市場、安排就業方面作用突出,但當前面臨著工商用電不同價、銀行刷卡費率高、政策支持弱等問題。建議抓緊流通業相關立法,盡快出臺農產品市場、電子商務、會展秩序等管理條例,修訂完善融資租賃、再生資源、舊貨流通等行政法規,編制餐飲配送中心、家政服務、美容美發、洗浴洗染等行業標準。
六、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努力完善法律法規。應適時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該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3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迄今已逾10年。目前我國新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已經出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是新劃型標準的重要政策內涵。適時修訂該法有利于各級政府針對小微企業實施定向政策,清理和修訂現有法規中不適應小微企業發展的內容,加強對小微企業的管理和服務。應適時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借貸法》。
積極探索綜合配套改革試驗。應積極探索選擇民營經濟發展基礎較好、小微企業聚集的地區,開展民營經濟發展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沿邊境地區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最薄弱環節之一,小微企業是沿邊境地區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和推動沿邊開放開發的重要力量;給予免稅扶持可以緩解小微企業生存發展壓力,為沿邊境地區開放開發創造必要條件。與此相關,應考慮對高寒地區小微企業給予特殊財政補貼。